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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安丰高级中学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安徽省、淮南市以及寿县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1)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资金作为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2)校内资助经费按每学期的事业性收入不少于3%的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计提,按学期存入教育核算中心并单列,纳入学校预算,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的捐款。接受社会、企业或个人捐资款,学校确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助对象:本办法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我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贫困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可以获得校内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
第五条 贫困生资助的实施,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分学期实施资助。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
第六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条件
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届高三学生;
(8)经村镇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在当年中考中统招进我校就读的高一学生;
(9)家庭经济困难,且在校生活节俭、自强自立、奋发向上,具有良好的学习品质的本校在籍学生。
第七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填报“安丰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或社保部门证明;残疾的有当地残联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2)由各班主任对资助学生进行初审,对受资助学生进行核实界定,签署证明意见,并将核实后的班级受资助学生材料及时上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受助生进行认真审核,研究决定资助标准。
(4)最终认定的受助生和资助标准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政策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9)规定的,资助标准执行“安丰高级中学奖学金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年级组、班主任,对每学期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进行在校生活情况调查;对生活确实困难需要补助的学生进行摸排,提交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建议名单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生生活情况,研究决定特困生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三章 纪律要求及处罚
第十条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全额退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有生活奢侈现象,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正,又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学校将不断进行修订完善;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寿县安丰高级中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