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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对象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06 23:23    阅读次数:169次

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及地方资助政策精准落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寿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寿教助函〔2019〕46号)、《淮南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对象认定办法(试行)》(2017年印发)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高一、高二、高三年级),涵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各类资助项目的受助对象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等)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为核心依据,统一认定标准与尺度,避免主观臆断。

(二)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既参考家庭收入、财产等量化指标,也结合家庭劳动力状况、突发变故等定性因素,确保认定精准。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结合原则:认定流程、结果公开,但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不得组织学生当众比困”。

(四)自愿申请与民主评议结合原则:引导学生自愿如实申请,通过班级民主评议、校级审核层层把关,确保过程公正。

(五)自下而上、动态调整原则:认定工作从班级发起,逐级审核;每学年复查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及时调整认定结果。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会计室负责人及各年级组长。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校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对象名单;

(三)监督认定工作全过程,处理认定异议与投诉。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政教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组织实施:

(一)传达上级资助政策,组织全校认定工作启动;

(二)审核班级上报的认定材料与结果;

(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认定结果公示,处理师生异议。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

(一)学生代表5名(其中班干部2名、普通学生3名);

(二)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加入评议小组。

班级评议小组职责: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配合学校开展家访核实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档次划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6类:

(一)特殊群体因素: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含残疾证持有者)、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家庭人均年收入、财产(如房产、车辆)、债务情况,父母职业及劳动能力(如单亲、父母下岗失业、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三)地区经济因素:参照淮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校学费及生活费用水平。

(四)突发状况因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涝、旱灾)、重大意外事故(如家庭成员突发重病、车祸)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学生在校日常消费金额、结构是否合理(如无高消费行为、基本生活支出节俭)。

(六)其他因素:家庭子女数量(如多子女在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或双女户且经济困难)等。

第九条 困难档次划分为三档,实行“应助尽助”:

(一)特别困难: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家庭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人均年收入低于淮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淮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

(二)困难:

农村贫困地区家庭学生,父母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低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淮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城镇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有临时收入但不稳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淮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

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淮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难以完全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学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如新增困难学生、取消脱贫学生资格)。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

学校通过校园公告、主题班会、家长会或者《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学生及家长认定工作时间、流程、所需材料及资助政策,确保全覆盖。

(二)个人申请(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如实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班主任签字确认):

建档立卡户:提供建档立卡证书;

低保户:提供低保证;

孤残学生:提供孤儿证明、残疾证;

重病/意外家庭:提供医院诊断书、医药发票、灾害/事故证明;

下岗家庭:提供父母下岗证;

其他困难:提供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已认定为困难学生的二、三年级学生,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交申请表,但需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无变化确认书》;若状况恶化,需补充新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班级评议(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班级评议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日常消费表现(如是否勤俭节约、有无高消费)进行民主评议;

特别困难群体学生(如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直接认定,无需额外评议;

初步确定班级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教室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仅含学生姓名、年级班级、困难档次,无隐私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校级审核(收到班级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照上级文件及本校办法,审核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

通过电话回访、实地家访(重点针对特别困难学生)、大数据比对(对接寿县民政、残联部门信息)等方式核实;

审核异议的,需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调整,形成校级初步认定名单。

(四)结果公示(校级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

学校在校园公示校级初步认定名单(含学生姓名、年级班级、困难档次),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师生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异议材料,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议,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意见。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最终认定名单,连同申请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截图等建档存档;

按要求将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章 受助对象认定

第十一条 受助对象认定以“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基础,分“两轮认定”,覆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项目:

(一)首轮认定(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直接认定特别困难群体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享受最高档次资助;

免学费:符合政策的原建档立卡、低保等学生直接享受免学费。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首轮受助名单报寿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第二轮认定(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扣除首轮受助指标后,剩余资助指标按各年级、班级困难学生比例分配,重点向农村学生集中的班级倾斜;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困难”“一般困难”档次名单,确定第二轮受助对象,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级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受助资格:

(一)休学、退学或转学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追回已获资助资金,全校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再申请资助);

(三)家庭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已不符合困难认定标准的;

(四)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如打架斗殴、作弊),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章 认定结果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查,随机抽选20%的学生通过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确保信息真实。

第十四条 加强诚信教育:通过班会、资助政策宣讲会等,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时及时告知班主任及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管理: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妥善保管困难学生档案,严禁泄露学生及家庭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违规者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机制:

(一)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认定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在校内公示学校资助举报电话(附学校真实电话)、邮箱,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三)主动配合寿县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抽查与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与上级(寿县、淮南市)最新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补充。

 

寿县安丰高级中学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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